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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136号原告:王某甲,男,194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王某乙,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