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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6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佳鑫与张海涛、白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鑫,张海涛,白二娟,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6163号原告:刘佳鑫,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涛,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白二娟,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周敏,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刘佳鑫与被告张海涛、白二娟、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佳鑫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耿伟亚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