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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7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晓阳与申松、曹金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阳,申松,曹金贺,王鹏,郑州乔熙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好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480号原告吴晓阳,男,汉族,1982年7月9日出生,住。被告申松,男,汉族,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被告曹金贺,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出生,住。被告王鹏,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被告郑州乔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5号恒华大厦7层703号。法定代表人曹金贺,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郑州好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86号20号楼1单元13层1303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阳诉被告申松、曹金贺、王鹏、郑州乔熙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好之味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阳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松、曹金贺、王鹏、郑州乔熙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好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阳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松、曹金贺、王鹏、郑州乔熙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好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由原告吴晓阳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