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7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晓阳与申松、曹金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阳,申松,曹金贺,王鹏,郑州乔熙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好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480号原告吴晓阳,男,汉族,1982年7月9日出生,住。被告申松,男,汉族,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被告曹金贺,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出生,住。被告王鹏,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被告郑州乔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5号恒华大厦7层703号。法定代表人曹金贺,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郑州好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86号20号楼1单元13层1303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阳诉被告申松、曹金贺、王鹏、郑州乔熙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好之味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阳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松、曹金贺、王鹏、郑州乔熙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好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阳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松、曹金贺、王鹏、郑州乔熙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好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由原告吴晓阳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