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某1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1,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文盲,住揭阳市榕城区。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8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1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的住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2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2016年10月10日前后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1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的住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廖某、周某春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三、2016年10月14日前后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1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的住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廖某、周某春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10月18日,黄某1在揭阳市榕城区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2、廖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某1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1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1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珠娜审 判 员 陈少彬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妙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