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1838郭凤展与孙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1838号原告:郭凤展,居民。被告:孙计阳,居民。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郭凤展诉被告孙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凤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凤展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凤展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郭凤展负担。审判员 韩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