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1838郭凤展与孙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1838号原告:郭凤展,居民。被告:孙计阳,居民。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郭凤展诉被告孙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凤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凤展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凤展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郭凤展负担。审判员  韩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