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7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吴伟文与被告李晗妮、李茂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文,李晗妮,李茂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281号原告:吴伟文,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电子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兴均,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晗妮,女,汉族,1988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中六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李茂徽,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东山村*组**号附*号。原告吴伟文与被告李晗妮、李茂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吴伟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伟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伟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吴伟文负担。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