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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世文与李思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文,李思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158号原告:赵世文。法定代理人:赵百强。委托代理人:丁怡钧(特别授权)。被告:李思雨。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定鼎路52号华源财富广场A座12楼。负责人:辛桂君。原告赵世文诉被告李思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因原告将被告名称写错,原告赵世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世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世文负担。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马琼会人民陪审员  帖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