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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康永宝与滕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永宝,滕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540号原告康永宝,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滕丽红,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委托代理人刘长力,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永宝诉被告滕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永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康永宝负担。审 判 长  陶仕明人民陪审员  李承志人民陪审员  潘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