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康永宝与滕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永宝,滕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540号原告康永宝,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滕丽红,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委托代理人刘长力,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永宝诉被告滕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永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康永宝负担。审 判 长 陶仕明人民陪审员 李承志人民陪审员 潘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