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413江苏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财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财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413号原告:江苏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化工二村10幢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8052750X1。法定代表人:刘双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前进,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财宝,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江苏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财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佳恒���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戈杉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