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姜晓丽、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晓丽,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4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晓丽,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泗河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吕文涛,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姜晓丽因与被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民立终字第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姜晓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赵凌杰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