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叶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叶菁,王建成,漳浦县公共交通汽车公司,胡立杨,福州市顺辉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东岳新村。组织机构代码85659165-3。代表人林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宏,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菁,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震,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成,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浦县公共交通汽车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十一幢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156701719E。法定代表人黄正琦,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立杨,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简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顺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政府办公楼333号。组织机构代码68085893-1。法定代表人林芬,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口三山大厦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75475151。代表人叶元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金辉,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上述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菁、王建成、漳浦县公共交通汽车公司、胡立杨、福州市顺辉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叶菁自行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舒红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