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与王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伟,王晓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2044号原告:张志伟,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艳,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琳,女,35岁,汉族,居民,工作单位:宁城县天义镇岗岗营子村燕京啤酒有限责任公司门卫。原告张志伟与被告王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志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款多次索要至今未还。故具状起诉,请求如前。被告王晓琳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张志伟人民币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均由被告王晓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