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2786号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檀山村。法定代理人王增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丙升,徐州市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法定代表人刘定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