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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熊庆与陈大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庆,陈大立,曾金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异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熊庆,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陈大立,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曾金付,男,45岁,汉族,住福建省蒲田县。本院在执行陈大立与曾金付、熊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熊庆对本院查封其房屋和冻结其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熊庆称,陈大立与曾金付、熊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调解结案,案件的调解书未送达熊庆。案件第一次进入执行程序后,熊庆在云南省禄丰县广通镇,一直没有得到法院通知其履行义务。且该案的主债务人为曾金付,熊庆只是担保人。在事隔20年后该案恢复执行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接受委托执行时,不对曾金付采取执行措施,却查封熊庆价值31万元的房屋,属于超标的查封,要求本院解除对其房屋的查封。陈大立答辩称,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曾金付、熊庆无下落,终结了执行程序。现发现熊庆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该案的另一被执行人无下落,也无财产线索,要求熊庆承担保证责任,不同意解除对熊庆房屋的查封。曾金付未答辩。本院查明,陈大立与曾金付、熊庆购销木材货款纠纷一案,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1日制作(1996)禄民经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曾金付归还陈大立货款33970元,付利息2475元,合计36445元,此款在1997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熊庆对曾金付清偿陈大立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民事调解书向熊庆送达的时间为1996年12月18日17时,送达地点为云南省禄丰县广通镇李家屯,系熊庆本人签收。裁判文书生效后的1997年12月17日,陈大立向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曾金付、熊庆下落不明,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0日裁定,中止执行。2016年11月14日,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以发现本院辖区范围内有熊庆的财产为由,委托本院对熊庆名下的财产进行核实,执行款可直接交付陈大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7)渝0152执恢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熊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账号030450070360015XXXX)的存款6400元、(账号030350070360838XXXX5)的存款20390元、(账号030350070361002XXXX)的存款20000元,冻结了熊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账号3119010113082XXXX)的存款8000元,查封了熊庆与张红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证书号208房地证2015字第XXXX号)住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曾金付的下落,也未发现其财产线索。熊庆对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陈大立与曾金付、熊庆购销木材货款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曾金付、熊庆未按民事调解书限定的期限,向陈大立清偿债务,陈大立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曾金付、熊庆二人的下落,也无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对案件中止执行。执行法院在发现熊庆的财产线索后,委托本院对熊庆的财产进行核实,并可将执行款直接交付陈大立。本院在接受委托后,依法查封了熊庆的房屋一套,冻结了熊庆的银行存款54790元。因曾金付、熊庆未在民事调解书限定的期限内清偿债务36445元,按照法律规定,从1997年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曾金付、熊庆应以364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给付逾期利息,故曾金付、熊庆从1997年1月11日起至今应给付陈大立共计13万余元。因曾金付无下落,也无其财产线索,上述债务可先由熊庆给付,熊庆在履行后,可向曾金付追偿。为保护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及方便执行,应优先执行其银行存款,不足部分再以其他财产履行。本院查封的房屋价值,虽超过余下债务数额,但因房屋为不可分割物,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对房屋的查封,不宜解除。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异议人熊庆的异议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熊庆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 扬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永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