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胜权与刘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权,刘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2815号原告李胜权,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刘志敏,男,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告李胜权诉被告刘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8755.81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9月1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10日为31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1日,原告用蒋秀丽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62×××20)代被告支付其所有的粤Y×××××号小车的维修费用4104元,被告写下欠条确认欠款并承诺赔款到账后立即还款。之后,被告的上述车辆保险到期需购买保险,原告又使用蒋秀丽名下的中信银行信用卡(40×××10)代被告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4650.81元,被告承诺收到货款后一并还款。保费缴纳后,保单及发票原件一致在原告处,2015年12月9日,被告要加入滴滴打的快车,原告通过微信将保单照片发送。被告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从事保险销售,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需赔钱并支付不起车辆维修费,向原告借款支付车辆维修费。同时其车辆保险到期需购买保险,又向原告借款购买保险。原告通过使用其妻子的信用卡帮被告支付了以上费用,被告口头承诺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结合原告的陈述及举证的信用卡消费明细、欠条、保单等证据,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借款,原告起诉视为催告,被告至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8754.81元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问题,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明确约定,案涉借款视为无息借款;而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还款,依法应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对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胜权偿还借款本金8754.81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2月1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胜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原告李胜权负担12元,被告刘志敏负担3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凤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