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永涛与魏玉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涛,魏玉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292号原告:王永涛,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告:魏玉莲,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住所地齐河县阳光路南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法定代表人:孙传鲲,总经理。原告王永涛与被告魏玉莲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永涛负担。审判员 张玉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