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坊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坊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坊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坊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2012年12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理人赵虹,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春光,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坊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赵月平,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598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坊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坊村第四村民小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坊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以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坊村村民委员会之名义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坊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以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曹坊村村民委员会之名义的账户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