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8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陆洪禧与张腾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洪禧,张腾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098号原告:陆洪禧,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张腾发,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陆洪禧诉被告张腾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陆洪禧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洪禧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洪禧撤诉。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洪禧负担。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玲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