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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天玉、胡天会、胡娟、胡天全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玉,胡天会,胡娟,胡天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628号原告:胡天玉,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胡天会,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胡娟,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胡天全,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琼,绵竹市剑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紫岩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廖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品健,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天玉、胡天会、胡娟、胡天全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天玉、胡天会、胡娟、胡天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胡天玉、胡天会、胡娟、胡天全负担。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雪梅书 记 员  邓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