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01民初121号原告孙某某,现住甘肃省合作市。被告马某某,原住合作市,现住址不详。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孙某某提供的被告马某某的家庭住址不详,电话无法拨通,联系不到本人导致相关材料无法送达,现无法确定马某某是明确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