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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0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01民初121号原告孙某某,现住甘肃省合作市。被告马某某,原住合作市,现住址不详。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孙某某提供的被告马某某的家庭住址不详,电话无法拨通,联系不到本人导致相关材料无法送达,现无法确定马某某是明确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