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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登朋与孙伟杰、代田田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朋,孙伟杰,代田田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189号原告:李登朋,住平度市。被告:孙伟杰,住平度市。被告:代田田,住平度市。原告李登朋与被告孙伟杰、被告代田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孙伟杰、被告代田田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前疃村”,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被告孙伟杰、被告代田田。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孙伟杰、被告代田田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孙伟杰、被告代田田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登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退给原告李登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