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宿迁海纳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泗阳德福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海纳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泗阳德福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285号原告:宿迁海纳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上海南路教育园区内实训楼一楼103号。法定代表人:李再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孟杰,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德福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卢集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宿迁海纳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德福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庭定于2017年4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宿迁海纳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