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李定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定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定,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高中文化,无业。2001年6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6日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0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0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经该院决定收监执行。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定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三月六日作出(2017)湘03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原审被告人李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受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定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定撤回上诉。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铁湘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唐玉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望附:本案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