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字第2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杰与辛希良、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辛希良,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字第2051号之一原告:徐杰,男,1968的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辛希良,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金峰,男,40岁,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鲁J×××××车一辆,并已提供原告所有的鲁F×××××车做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鲁J×××××车一辆(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鲁F×××××车一辆(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