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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字第2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杰与辛希良、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辛希良,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字第2051号之一原告:徐杰,男,1968的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辛希良,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金峰,男,40岁,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鲁J×××××车一辆,并已提供原告所有的鲁F×××××车做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鲁J×××××车一辆(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鲁F×××××车一辆(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