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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9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亿川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亿川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力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960-1号申请人:四川亿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邢承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露,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喻得安。被申请人:张力森,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川地区渠县。本院依据四川亿川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4月29日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5月10日做出民事裁定书,冻结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指挥街分理处银行账号中的260万元存款。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四川亿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银行存款期限,请求继续冻结上述银行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川亿川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对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指挥街分理处银行账号中的26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