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泽惠岚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新诚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泽惠岚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新诚基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扬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元祥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方田海石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和众永一商贸有限公司,陈兰,杨成柱,陆治刚,马震宇,张瑜,杨海闽,陈奇锋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泽惠岚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储宝钢材市场C区605室)。法定代表人张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博,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新诚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厦门路83区281号。法定代表人陈鸿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良刚,天津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扬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655号天津市东瑞钢铁铸造有限公司院内411室。法定代表人陈兰。原审被告天津市宏元祥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655号天津市东瑞钢铁铸造有限公司院内101-2。法定代表人陆治刚。原审被告天津方田海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天津奥林匹克花园枫叶苑2-1-402。法定代表人马震宇。原审被告天津市和众永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5-905。法定代表人杨海闽。原审被告陈兰,女,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原审被告杨成柱,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原审被告陆治刚,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原审被告马震宇,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审被告张瑜,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审被告杨海闽,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原审被告陈奇锋,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天津泽惠岚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新诚基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扬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元祥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方田海石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和众永一商贸有限公司、陈兰、杨成柱、陆治刚、马震宇、张瑜、杨海闽、陈奇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2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泽惠岚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表示自愿服从一审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泽惠岚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泽惠岚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上诉人天津泽惠岚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景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