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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广通与王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通,王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5民初766号原告:刘广通,男,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王力强,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原告刘广通与被告王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广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力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广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力强于2015年10月11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凭据。该借款凭据中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人同意因未按约定还款造成的违约由当地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借款到期,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不予偿还。原告刘广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王力强署名的欠条一张以及收到现金的收据一份,证明2015年10月11日王力强自原告刘广通处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利率月息2分,年息24%。原告刘广通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10月11日至2015年11月10日到期,借款利率年息24%。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王力强在原告刘广通处借款本金5万元,有被告王力强为其出具的欠条及借款收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欠条中约定借款年利率24%,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到期,被告王力强未偿还借款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王力强应偿还原告刘广通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息24%计算,自借款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力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广通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王力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秀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