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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广东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晓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晓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874号原告:广东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18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55271M。法定代表人:李可可。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章,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晓洲,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广东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晓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计12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 菡审 判 员  黎秋华人民陪审员  叶东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