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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红与周丽书、镇赉县华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周丽书,镇赉县华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938号原告:刘红。现住镇赉县。被告:周丽书被告:镇赉县华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诉被告周丽书、镇赉县华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刘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红负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