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某加工厂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齐齐哈尔某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4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某加工厂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黑0204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某加工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本案金钱给付义务和报告此前一年以来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某加工厂在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锋信用社内有存款可供执行。2016年12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某加工厂在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锋信用社账户xxx号内存款人民币xx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内。该款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某加工厂在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锋信用社账户xx号内存款人民币xx元至本院指定的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南马路支行,账号22150120006000441号内。二、本院(2016)黑0204执7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睿审判员 付治钧审判员 赵国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印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