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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飞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飞,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初30号原告周飞,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周子令,男,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魏国华,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与新田大道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刘向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孟海鹏,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飞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2016年1月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请求重复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飞撤回起诉。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孟 璐审判员  姚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楚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