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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房海彬与郭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海彬,郭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530号原告房海彬,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清河县。被告郭祥,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原告房海彬诉被告郭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房海彬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海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计370元由原告房海彬担负。审 判 长  计玉晓审 判 员  高锐锋人民陪审员  王超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庄连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