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行审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与荣成市埠柳镇沙楼庄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荣成市国土资源局,荣成市埠柳镇沙楼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82行审130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荣成市伟德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周英俊,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埠柳镇沙楼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景斌,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埠柳镇沙楼庄村村民委员会作出荣国土资罚字[2016]第4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埠柳镇沙楼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5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埠柳镇沙楼庄村集体土地3312平方米(村庄3312平方米)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建设,且违法情节严重,所占3312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其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缴纳罚款,罚款共计66240元。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埠柳镇沙楼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埠柳镇沙楼庄村村民委员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荣国土资罚字[2016]第4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荣国土资罚字[2016]第4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埠柳镇沙楼庄村村民委员会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二、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埠柳镇沙楼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本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罚款66240元的处罚决定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893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埠柳镇沙楼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佳人民陪审员 刘英乾人民陪审员 许圣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曲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