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巨兵与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巨兵,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569号原告:朱巨兵,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祥,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西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张宏。诉讼代表人: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泰州兴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灿,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粉,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巨兵与被告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朱巨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巨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朱巨兵负担。审判员 李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婷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