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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怀灵与李彦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灵,李彦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24民初1432号原告:王怀灵,女,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刘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杰,女,住沈丘县。原告王怀灵与被告李彦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怀灵要求被告李彦杰将承租的商铺交还给原告,并腾空商铺内的物品。被告按现有租金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4月2日起至被告交还腾空房屋期间的租金(每天按80元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彦杰要求原告对其屋内的物品进行补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彦杰于2017年4月18日前将租赁原告王怀灵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二、被告李彦杰所租原告王怀灵的门面房维持现状(地板砖及装修和卫生间装修),空调一台、玻璃推拉门一个,归原告王怀灵所有,原告王怀灵自愿补偿被告李彦杰6000元,于房屋交付时一次付清。双方为此事永无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怀灵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