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新疆庆源实业集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周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庆源实业集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周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1799号原告:新疆庆源实业集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崎,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长宁路2号。委托代理人:张岚,该公司收费办主任。被告:周贤,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11月11日,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庆源实业集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庆源实业集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4元,由原告新疆庆源实业集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丽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