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海军与庄水向、叶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军,庄水向,叶晓红,连国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912号原告:吴海军,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良,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水向,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叶晓红,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连国和,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吴海军与被告庄水向、叶晓红、连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吴海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吴海军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吴海军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甘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苏秋祝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