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91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惠州大亚湾美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惠州大亚湾美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民初6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宝安区,被告:惠州大亚湾美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霞涌镇河西五巷9号。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惠州大亚湾美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原告刘某某已向本院预交800元,本院退回原告刘某某40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