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终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华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华友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2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建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幸福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0676291H。法定代表人:钱建,通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友,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枣阳市向阳属材料门市部业主,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开红,枣阳市熊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通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华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4年8月15日,枣阳市御河北岸工程项目建设项目部1#楼承包人熊艾国、付大运和张华友结算后,由付大运出具欠到张华友钢材利息款27.2万元欠条,由张华友出具收到利息27.2万元、利息已全清的证明条,27.2万元是双方如何进行结算而来的?欠钢材款本金多少?按照什么利率标准、欠款天数计算?张华友主张证明条是应熊艾国、付大运要求为作账所出具,通建公司、熊艾国主张27.2万元已进行偿还均需证据进一步印证。债务转移当天,熊艾国、付大运、张华友、通建公司各方是否均在现场,熊艾国、付大运为何没有当场出具张华友的证明,该证明现在为何又在通建公司手中?该证明什么时间由谁交给通建公司?或者该证明一直由谁持有?熊艾国、付大运与本案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参加本案诉讼。2015年2月7日发生债务转移,通建公司出具欠条后进行陆续付款,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发现欠款数额有误?张华友向人民法院起诉后,通建公司在诉讼中为何仍然承诺要及时还款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通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6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佼莉审判员 涂晶晶审判员 任 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雨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