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闫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闫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59号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藕塘村拆迁恢复楼3幢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895401-6。法定代表人:张玉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能娟,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黎,女,1981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证号码340104198102050064。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闫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