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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陕西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与府谷县康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彩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府谷县康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府谷县康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彩琴。本院在执行陕西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与府谷县康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彩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府谷县康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彩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陕0112民初78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府谷县康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彩琴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