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成都亚宝置业有限公司与高亮、梁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亚宝置业有限公司,高亮,梁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民初2466号原告:成都亚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9号8楼805、806号。法定代表人:杜轶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高亮,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梁丹,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成都亚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宝置业)诉被告高亮、梁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先行调解未果,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寓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宝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亮、梁丹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亚宝置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亮、梁丹协助原告亚宝置业办理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劲松社区亚宝国际花园二期(蒂梵尼TOWN)8幢1单元5层503号房屋商品房备案(备案号:1770328)注销手续及注销该房屋预告登记。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劲松社区亚宝国际花园二期(蒂梵尼TOWN)8幢1单元5层503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被告违约原告代为清偿其银行贷款,原告已经解除与被告的前述合同,但被告未能履行协助撤销备案登记义务。故原告起诉至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高亮、梁丹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院出具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劲松社区亚宝国际花园二期(蒂梵尼TOWN)8幢1单元5层503号房屋的商品房备案号为18。其中抵押权预告登记已经申请注销。以上事实有本案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后,又协议解除前述合同,解除合同约定被告协助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注销手续,被告并无举证证明其履约情况,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配合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注销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亮、梁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成都亚宝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劲松社区亚宝国际花园二期(蒂梵尼TOWN)8幢1单元5层503号房屋备案(备案号:1770328)注销手续及注销该房屋预告登记。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9元、由被告高亮、梁丹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寓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