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郝某、李某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805号申请执行人:郝某,女,汉族,1977年8月6日生,住献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9年5月23日生,住献县。上列当事人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白胜旺执行员 陈春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冲献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冀0929执805号郝某申请执行李某抚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18日办理结案手续,特此通知。2017年4月18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