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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398号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龙良卢龙湖新城2号康城花园一期2座P1商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壕全,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忆,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