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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图们市顺利来商店与李淑清、黄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顺利来商店,李淑清,黄永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395号原告:图们市顺利来商店。住所:图们市。经营者:卜宪国,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被告:李淑清,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黄永福,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图们市顺利来商店与被告李淑清、黄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图们市顺利来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3500元欠款,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初,原告给被告经营的饭店(图们市天府火锅城)供酒水。到2015年3月19日为止,被告共欠了3500元货款,并于2015年3月19日被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但至今为止,被告以种种理由不按时支付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3500元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现无法提供其具体的区分他人的自然信息,经本院告知后,仍没有补强证据。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图们市顺利来商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作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盛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