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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国秀、马贺立、马贺柱与彭传于、马万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秀,马贺立,马贺柱,彭传于,马万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秀,女,1957年6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贺立,男,1974年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贺柱,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彭传于,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万桂,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国秀、马贺立、马贺柱与彭传于、马万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60562.64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江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大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