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马耀贤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镇洒力池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耀贤,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镇洒力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耀贤,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镇洒力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镇洒力池村。法定代表人:马海福,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马耀贤因与被申请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镇洒力池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2民终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在本院提审期间,中止原判的执行。审 判 长 韩 锐审 判 员 张语芯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智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