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君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王君,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王忱,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李平,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王君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平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平的位于X组团X-X-X-X,产权证号SX,面积57.75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