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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君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王君,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王忱,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李平,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王君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平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平的位于X组团X-X-X-X,产权证号SX,面积57.75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