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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1,女,200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某2,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黄某1申请执行黄某2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