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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6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与泰安鑫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泰安鑫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6302号原告: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151号1号楼4-5-6层。法定代表人:李军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静,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晓营,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鑫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湖屯镇鑫国煤电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延昆,董事长。原告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鑫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元,减半收取一百四十元,由原告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庆霞 来源:百度搜索“”